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宁夏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为做好2016-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二、申请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范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6、学业成绩中课程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无补考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4、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者;
6、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者;
7、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8、延期毕业者;
9、定向学习者。
三、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8000元,二等奖学金4000元,三等奖学金2000元。
四、评选比例
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为在校研究生人数的60%,其中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三等奖学金比例为45%。
五、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各培养单位根据《宁夏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
(二)2015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各培养单位按照《宁夏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量化参考指标》(附件2)与《宁夏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及细则》(附件3),对本培养单位2015级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各培养单位所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综合量化排序,按比例确定等次;
(三)2016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培养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按照研究生入学复试成绩进行排名,按比例确定等次;
(四)研究生处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六、各培养单位报送材料
(一)《宁夏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1式2份;
(二)学生参评材料(各类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及项目复印件、先进事迹材料)由各培养单位统一报送研究生处存档备查。
七、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二)评审材料请于2016年10月10日17:00前报送研究生处(402室)。
附件1: 《宁夏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 《宁夏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量化参考指标》
附件3:《宁夏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及细则》
研究生处
2016年9月23日